7月1日起,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今后,广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将只设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序列。而游离在两者之间的66万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职工、居民两类医保中选择一项参保,群体可在3个月内做出相应的选择,究竟是参加职工还是居民医保,否则将自动视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在即,南方日报记者近期汇总市民对于《办法》的常见提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权威解答。
南方日报记者 张西陆 黄少宏
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怎么办理?
外来从业者由系统自动变更无须自办
作为新医保方案的一大亮点,原本游离于职工、居民之间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被废止。全部60多万该险种参保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要么参加职工医保、要么参加居民医保。
市人社局提醒,《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法》实施3月内应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被视作暂停参保。
至于具体办理手续,地税部门表示,《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从7月1日起,这类参保人员统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广州地税社保费征收系统会自动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
同时,2015年7月是新社保年度的起始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按其2014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已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应当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变更。
缴费压力大,能怎么办?
可先转居民医保
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怎么办理?外来从业者由系统自动变更无须自办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经济状况和对参保缴费的承受能力,市人社局在此次调整后,还是适当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7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到2013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达5808元,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参保缴费个人负担较重。
在此轮政策调整中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执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同样是5808元的缴费基数,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5808×60%=3484.8元进行缴费参保。如新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上调,则按新数字的60%计算缴费基数。
还是觉得缴费压力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原先参加灵活就业医保的缴费年限将予以保留。也就是说,待其收入水平提高或者即将退休时,还可以转为职工医保继续累积满最低缴费年限后,将来退休时便可享受职工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退休后还可否一次补缴社保享受待遇?
不能,但在延缴期间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去年底,广州有约10万人“突击”参保,为的就是赶搭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的“末班车”,因为从今年1月1日起,首次办理广州职工社保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将按15年执行。记者了解到,这群突击参保的市民当中,有不少已经是50多岁的中年人,这意味着,到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保缴费年限可能还没有达到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现行医保办法,上述这类人群在退休时,可以通过一次性交纳过渡金的做法,缴够最低缴费年限(10年),然后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但7月1日之后就不可以这样了。《办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缴费至规定年限。在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13年,现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已有一定的参保年限积累。加上《社会保险法》和《医保条例》均已明确规定,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实现平稳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在按月缴纳过渡金的退休人员,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按月缴纳过渡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原已核定过渡金但未缴纳的,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过渡金,如跨社保年度缴纳的则需重新核定过渡金。
医保卡内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非医项目支出
一直以来,医保定点药店违规出售非医商品等现象较为普遍。针对这一定点药店的违规举措,《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原本规定是“医保定点药店不得经营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再经过多次深入的调研、分析、协调,最终《办法》采用了提高定点药店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措施,加大对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用品的监管力度。新方案明确要求定点药店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收费监控系统连通。由于目前仍有部分定点零售药店未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新方案给出了具体整改时限,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取消医保定点药店的资格。
同时,新方案已加大对违规定点药店的处罚力度。如因违规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的,当事零售药店以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在之后的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定点资格;连锁经营企业在1个年度内累计被取消定点资格2家及以上的,其开办的其他连锁药店在之后的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