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楼巴停运应提前公示至少60天_
根据《意见稿》,楼巴可由楼巴运行组织者自行购买,或者租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客运包车等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
同时,《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自行购置车辆及管理的楼巴运行组织者需承担楼巴的相关运营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楼巴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楼巴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楼巴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意见稿》提出,楼巴应按固定时间、路线行驶及停靠,并由楼巴运行组织者在所服务的住宅小区进行公告。楼巴在往返中途停靠站点分别按照“只下”“只上”模式运作。
此外,《意见稿》规定,楼巴开通后需停止运行的,楼巴运行组织者应当提前在住宅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0天。同时,对1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保障与其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方便住户出行。